江蘇省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條例

2022年08月 31日 13:30 | 來源: 中國江蘇網 | 揚州網官方微博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省與臺灣地區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開展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關服務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蘇臺兩地開展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應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以兩岸同胞福祉為依歸,助力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融合發展。

第四條 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合法權益,積極為臺灣同胞在本省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構建兩岸交流合作平臺,貫徹落實國家、省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項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臺灣同胞權益保障的重大事項。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和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工作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支持臺灣同胞聯誼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在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 對在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鼓勵臺灣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資。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規定,依法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措施以外的行業、領域。

第十一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大運河文化帶建設,同等享受相關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本省其他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多種形式擴大在本省的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大陸投資企業的分配利潤進行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按照本省規定享受補助。

第十五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全球總部、地區總部以及研發、營銷、供應鏈管理、財務和利潤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

第十六條 鼓勵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到本省投資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參與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計劃,按照促進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支持政策。

臺灣地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本省注冊的法人,可牽頭或者參與國家、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本省注冊法人的臺灣同胞,可以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同等政策。

在本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從事研究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申報有關科學基金項目。

第十七條 在本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院、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以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十八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對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任務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支持政策。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研發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用品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十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獲得認定的,同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申請智能制造示范車間、智能制造示范工廠、綠色工廠、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環保信用評價綠色企業等認定,獲得認定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符合條件的可以被提名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一條 支持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發展特色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閑旅游等鄉村產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蘇臺兩地開展農業科技交流與合作,拓展農業合作領域。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創建海峽兩岸鄉村振興合作基地,支持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臺灣農民創業園等涉臺農業園區創新發展,深化蘇臺農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支持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在本省設立持股不超過相應比例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省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

鼓勵在本省的臺資金融機構與本地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整合優質金融資源,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對臺灣同胞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授信。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向融資擔保機構申請融資擔保等服務,可以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股權融資,可以在債券市場發行債券融資。

第二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大陸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融資的,同等享受本省規定的支持政策。

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本省各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蘇臺兩地投資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聯合設立兩岸產業投資基金。

第二十四條 支持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改革創新試驗區和淮安臺資企業產業轉移集聚服務示范區建設。

支持各類涉臺經濟園區建設,深化蘇臺兩地產業合作。

第二十五條 支持兩岸企業家峰會在本省舉辦年會等活動,發揮峰會平臺在深化對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中的促進作用。

第二十六條 支持蘇臺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合作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應用,共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臺灣地區文化藝術團體、臺灣同胞參與本省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支持本省文化藝術團體到臺灣地區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報國家、省藝術基金項目。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本省出版發行單位與臺灣地區出版界加強交流合作,參加兩岸圖書交易會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臺灣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的制作。

本省廣播電視臺、有資質的視聽網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地區制作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

支持蘇臺兩地制作單位合作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

第三十條 支持蘇臺兩地文化創意產業界合作開展交流互訪、人才培養、展覽展示等活動。

支持臺灣地區文化創意機構、臺灣同胞參與本省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運營。

鼓勵臺灣同胞參加本省舉辦的各類文化創意賽事。

第三十一條 支持蘇臺兩地旅游界加強交流合作,持續開展海峽兩岸(昆山)中秋燈會、江蘇臺灣交流燈會等旅游民俗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十二條 支持臺灣同胞、臺灣地區民間團體和協會在體育賽事、體育文化、體育教育、體育醫療等領域與本省相關機構、團體開展交流合作。

第三十三條 支持對臺交流基地在蘇臺文化、教育等領域交流中發揮作用。對臺交流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申報對臺重點交流項目。

第三十四條 支持各級工會、青年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加強對臺交流合作。

鼓勵在本省的臺灣同胞以適當形式參加各級工會、青年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臺灣同胞聯誼會等群團組織及其活動。

在本省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參加各級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等評選。

第三十五條 鼓勵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地區慈善組織、臺灣地區志愿服務組織參與和支持本省慈善事業。臺灣同胞、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地區慈善組織、臺灣地區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參加江蘇慈善獎評選。

第三十六條 支持蘇臺兩地紅十字組織在災難救助、兩岸同胞尋親、造血干細胞捐獻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

臺灣同胞在本省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的,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七條 臺灣地區醫療衛生服務提供者可以按照規定在本省投資設立醫療機構。

臺灣同胞取得大陸醫師、護士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本省醫療機構申請注冊并執業,與本省從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可以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按照相關規定在本省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招收臺灣地區學生,并逐步擴大臺灣地區學生招收規模。

在本省高等學校就讀的臺灣地區學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

支持蘇臺兩地開展校際交流合作,構建交流合作平臺。臺灣地區教師可以按照規定到本省任教。

第三十九條 支持臺灣地區大學生來本省見習實習。鼓勵本省企業事業單位接收臺灣地區大學生見習實習。

鼓勵臺灣地區青年來本省就業。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青年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到本省高等學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就業。

參加職業培訓的臺灣地區大學生,按照規定同等享受本省給予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四十條 鼓勵臺灣地區青年來本省創業。在本省創業的臺灣地區青年同等享受相關支持政策。

支持服務臺灣地區青年的就業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各類創新創業平臺吸納臺灣地區青年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第四十一條 臺灣同胞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臺灣居民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臺灣同胞在本省從事有關活動,可以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二條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本省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基本社會保障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七)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四十四條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辦理公交卡、老年人優待證、公園游園年卡、圖書館讀者證;

(五)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六)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七)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八)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九)在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

(十)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享受前款規定的便利。

第四十五條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居住地的規定與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購房、住房保障待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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